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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制度
时间:2012-02-26 浏览:2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关于企业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体现党的先进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不断开创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党委,同时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公司机关、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根据党章规定报经党委批准后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自项目组建开始至项目结束为止。

第五条  党委本着科学、合理、创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设置党组织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切实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干部员工为全面完成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是党委的基本职责。根据党委实行思想政治领导的要求,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措施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公司得以贯彻落实;

2、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确立党的政治核心地位。检查、指导、考核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考核和监督;

4、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5、领导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进行业文明和文化建设步伐,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为改革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7、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8、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9、指导党支部正常开展党员的管理、教育、监督和发展工作,维护党员权利,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10、密切联系员工群众,全心全意依靠员工群众,支持员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推行企务公开,维护员工民主权利,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七条 为了推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决策和领导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推动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学习制度。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人员主要由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九条  党委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委书记不在时由党委副书记行使组长职责。党委中心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2、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

3、主持集中学习和讨论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4、发挥中心组学习对下属单位理论学习的带头表率作用。

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职责是:参与学习计划的制订、准备学习材料、做好学习记录、打好学习考勤、做好学习通报和学习总结、整理学习档案。

第十条 学习任务

1、通过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深入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把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深入研究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增强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理论水平,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稳定发展、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学习内容

1、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2、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市及上级有关单位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及论述,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精神;

3、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现代科技、经济、企业文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等;

4、对发展目标与战略实现、文化建设有积极作用的中外优秀文化成果。

第十二条  学习方式

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具体为:

1、中心组的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要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专题学习讨论、听专题报告和讲座、观看录像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把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2、积极开展自学。中心组的成员都要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在中心组集中学习外,结合自身情况和工作实际安排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

3、开展学习交流。中心组成员在学习会上要积极发言,互相启发。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年底要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或调研报告,在中心组内进行学习交流;

4、请进来讲解、辅导。就有关专题,聘请一些专家或专业人士来讲解、辅导,以拓宽知识面,加深理解,更全面、更准确把握重点、难点,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学习要求

1、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半天。如有重要的内容需要学习传达,则另行随时安排;

2、集中学习出勤率不低于90%;

3、正确处理好工作会议与学习的关系,尽量避免以会代学的形式,以保证学习效果;

4、把学习与调研、研讨相结合,通过深入调研和积极参加研讨,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5、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要在公司《云南路业》上发表一篇学习体会或工作研究。

第十四条  考勤与考核

党委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党群工作部每半年通报一次学习情况,党委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将作为表扬批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五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议事原则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决策问题,努力把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同公司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层及其以上管理者的任用、重大项目的投资、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凡属中层及其以上管理者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不靠,勇于负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通气、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补充,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自觉依法办事;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切实从员工群众的利益出发,凡涉及员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员工群众,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做出科学的决策。

第十七条  议事内容

党委会议主要议定涉及发展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政策措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有:

1、研究中央及上级指示精神,总结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

2、审议通过党委会的重要决议和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3、研究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一个时期党的思想建设、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作出部署,讨论决定相关的表彰、奖惩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事宜;

4、研究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对违纪干部的处理决定,就一个时期的纪检工作作出部署;

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管理者的任免、奖惩和责任追究;

6、研究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

7、研究工会、共青团、老年工作等的重大问题,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8、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9、讨论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议事程序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党委委员参加的其他会议、活动如与党委会议有冲突,应服从党委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党委委员如有提交上会研究的事项,应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稿,提前一至两天送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进行审核,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程。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向党委会议汇报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将汇报稿要提前两天报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按程序报送党委书记审查阅批。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有些议题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于会前印发党委委员审阅并准备意见;

2、准备材料。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等;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涉及有关资料)由党群工作部在会前一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程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党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如经多次交换意见,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到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有关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党委会议再议;

6、作出决策。党委会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7、公布结果。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会议记录。党委会要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原始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9、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达会议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九条  议事纪律

1、党委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3、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4、党委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5、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6、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接受党委监督。

第六章  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公司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决策原则

1、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决策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决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内容

1、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重要改制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等;

4、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等;

5、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决策;

6、工资调整、利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7、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8、涉及公司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需要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10、需要慎重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决策程序

1、对需决策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应共商确定决策议题,形成主导性意见;

2、对需决策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党委要组织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意见,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提交党委会决策;

3、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广泛宣传动员,协调各种关系,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员工确保决策的实施;

4、董事会、行政领导临时处置的紧急问题或事件,应及时向党委通报情况,以便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

1、形成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形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或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或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3、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或拖延;

4、在贯彻执行决策过程中,如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五条  决策监督

1、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落实决策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纪委、监事会、审计部门等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有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建议;

3、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经常沟通、互相提醒,互相支持、互相制约。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的执行情况;

4、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员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5、实行党务公开、企务公开,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1、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应对决策负责,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决策原则、程序等给国家、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形成决策后,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3、严重违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廉洁勤政建设,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或本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

3、经济运行和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

4、端正党风,严格党纪,廉洁从业的情况;

5、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6、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的时间

1、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

3、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提前7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方法和步骤

1、民主生活会前,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2、针对领导班子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学习篇目,班子成员在学习的基础上写出心得体会,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

3、领导班子成员在自我剖析、查找不足的基础上,互相谈心,表明诚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班子主要领导要找每一位成员谈心;

4、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后向主要领导反馈,主要领导再向其他班子成员反馈;

5、准备发言提纲,每个班子成员都要针对个人情况,写出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6、民主生活会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式进行,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集中时间进行;

7、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经同意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将会以情况转告缺席人;

8、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9、民主生活会主要集中查找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班子成员逐个自我批评,找出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联系实际谈认识,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通过民主生活会真正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10、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确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督促落实。需要上级党组织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1、每次民主生活会要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中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情况通报,说明整改结果。

第八章  领导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增进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达到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相互支持,促进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本制度。

1、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及时通报工作,消除误会,增强班子凝聚力;

2、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谈心,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每个阶段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适当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班子成员之间的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解嫌释疑;

3、领导成员要定期不定期不拘形式地向主要领导汇报情况,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临时处置的问题,事前或事后要向主要领导汇报;

4、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与所分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工作,主动征求下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下级的监督,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增强指导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九章  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纪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党委委员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党支部和党小组在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做好会议准备;

3、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会后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把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汇报;

4、在组织生活会上,党委委员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5、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党委委员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交给到党支部;

6、党支部和党小组要认真记录好党委委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

7、党委每年要对党委委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十章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发挥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措施,是密切党群关系,上情下达,把党的方针政策化为员工群众行动的良好途径。为做好党委领导班子联系和服务员工群众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1、党委委员要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并根据分工和工作实际,积极参加各类群众性接待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向员工群众做好解释,及时化解矛盾,不断促进内部稳定和谐;

2、党委委员应密切联系员工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和联系点调查研究,听取员工意见,走访慰问困难员工,帮助基层和员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和宣传基层的创新、创效经验。要坚持民主决策,把调查研究的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和维护员工群众的利益。下基层应坚持轻车简从,注意形象,注重实效;

3、党委委员应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建立1~2个挂钩联系单位(部门),参加所联系单位重要的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督查指导,推动工作,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

4、在机关党员中广泛开展以“下基层、访员工、办实事、促发展”为主题实践活动。机关党员每年应抽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基层员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机关党员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方面要做好表率,起好带头作用;

5、推行党员承诺制度。党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本着切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原则,以承诺的方式为群众办实事。承诺的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说到做到,说好做好。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6、党委要把联系和服务员工群众工作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完善新形势下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内部稳定和谐,制定本制度。

1、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由党委主要领导与公司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每半年对照责任书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年终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制情况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司党委坚持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严肃党纪、政纪、法纪,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手段实施责任追究,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6、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各方面力量,努力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加大反腐力度;

7、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树立勤政廉政先进典型,以案明纪,开展警示教育;

8、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加强对财务、投资、资金的监管;

9、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

10、加强民主管理,坚持并完善党务公开、企务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章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是在工作中采取的办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等;

5、存在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七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3、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今后的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要对个人年度学习、工作、作风、思想、廉洁自律等情况在专题会议上作陈述报告;

2、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专题会议必要时要请示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参与述职述廉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撰写实事求是的书面报告,党政正职的述职述廉报告要报备上级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

3、在专题会议上要现场发放《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对报告人进行现场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表由纪委会同党群工作部收集统计;

4、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

第十三章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关爱和保护领导干部,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条  党政主要领导及纪委,要针对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具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主动找其谈话进行告诫和勉励,促使其自律自省,端正思想观念及工作态度,关心和保护各级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  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1、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2、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须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3、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4、主要领导认为有谈话诫勉必要的。

第四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3、必要时对党员和一般干部。

第四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

1、对高层领导班子成员谈话,由党政主要领导组织进行;

2、对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司纪委组织进行;

3、对中层以下党员和干部谈话,由各党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诫勉谈话工作的实施

1、对副职领导的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主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2、对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主谈,纪委委员参加;

3、对一般干部或党员的谈话,由所在党支部书记主谈,项目或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诫勉谈话的相关要求

1、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4、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5、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

6、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7、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8、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违纪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违纪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9、对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诬陷他人的行为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制度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教育、监督、管理,以“创新争优”、“云岭先锋工程”、“四强四优”、“五好五带头”、“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为平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和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结合公司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党员培训学习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党员挂牌上岗,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委每年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要严肃处置。

第四十九条  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发展党员,重点把生产一线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优秀骨干培养成为党员。

第五十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按规定、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第十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司文化建设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推出先进典型,创建文明单位,打造服务品牌,创作文化产品为工作内容。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宣传思想工作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成果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方针,把握好宣传工作的方向,正确引导舆论,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网络信息交流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激励机制,理顺对外宣传渠道。

第五十五条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思想和人力保障。

第五十六条  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员工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员工体魄,促进沟通交流,培育团队精神,营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第十六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所属党组织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反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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